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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出台新政扶持自贸区融资租赁企业发展

发布时间:2017-01-03 来源: 浏览量:5932

在厦门新设立的租赁企业,不仅有最高达3000万元的落户奖,还有不同比例的购地、购房或租房补贴,租赁额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还有业绩奖补。同时,政府还将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探索租赁业务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融资模式相结合。


落户奖励最高3千万

对在厦门市新设立或从厦门域外新迁入的租赁法人企业,根据其到资情况给予落户奖励:

其中,注册资本实缴5000万元-10亿元的,按注册资本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注册资本实缴10亿元以上(不含10亿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200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300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实缴不足1亿元部分按比例折算。

在厦门域外的租赁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总部营运中心或区域性分支机构,一次性奖励50万元。租赁法人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按照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租赁法人企业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最高限额1500万元。

同时,租赁法人企业经认定为厦门市总部企业后,可享受厦门市总部经济相关扶持政策。租赁企业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金融人才可参评厦门市“海纳百川”人才计划高层次紧缺型金融人才,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购地、购房或租房都有补贴

除了落户奖励,厦门市新设立或从厦门域外新迁入的租赁法人企业还可享受购地、购房或租房补贴。办法表示,对于购地自建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自用率达60%以上的,经市政府批准,给予办公用房建设费用补贴;

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租赁法人企业按购房房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平米最高不超过1000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分五年平均支付;

对于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租赁法人企业,连续五年给予租房补贴,其中前三年内每年按经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的40%给予补贴,后二年按经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的25%给予补贴。


政府将加大采购支持力度

此外,对年实际租赁额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租赁企业还有“业绩奖补”:租赁企业购入设备并被厦门企业租赁使用的,按照该笔业务5‰给予奖励,单一租赁企业每年度总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租赁企业购入厦门生产设备开展业务的,按照该笔业务6‰给予奖励,单一租赁企业每年度总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如果租赁企业购入智能制造设备、飞机、船舶、新能源生产设备、医疗设备等符合自贸试验区产业政策设备的,按照该笔业务当年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不含税金额的10‰给予奖励,单一企业每年度总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办法同时表示,将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鼓励市、区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市政交通设备采购、公私立医院医疗设备采购中购买租赁服务。探索租赁业务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融资模式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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