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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行动计划(2016-2020年)

发布时间:2019-08-14 来源: 浏览量:5022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培育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行动计划(2016-2020年)》,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科技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我市发展实际,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发展目标

围绕构建“5+3+10”现代产业支撑体系,以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先进制造、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生物与新医药、文化创意、海洋高新和现代农业等新兴产业领域为重点,遴选培育一批科技小巨人企业,以形成科技创新企业集群。到2020年,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1000家以上,其中市级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500家以上。

二、遴选标准

(一)建立“厦门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库”。入库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厦门市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划型标准的中小企业。

2.上年度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在1000万元以上),主营产品的销售收入应占60%以上。

3.3年研发投入年平均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软件类企业不低于5%)。

4.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比不低于10%

5.拥有技术创新团队,能够持续进行项目开发和技术创新活动。建有研发机构,具备完成技术创新任务所必备的科研设施、技术装备和实验条件。

6.具备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与一定的自主知识产权数量。企业近三年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1项以上。

7.具有良好的信用等级和较强的融资能力,上年度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8.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高成长企业、入选市级以上人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

(二)每年从我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库中,根据行业分布情况,按照企业成长性、研发投入、知识产权产出等指标择优确定一批厦门市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

(三)已入库的我市科技小巨人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科技小巨人企业或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资格;

1.在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2.有严重偷、骗税行为的;

3.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扶持措施

(一)优化发展环境

培育对象的发展项目优先列入国家、省、市重点建设计划。培育对象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生产许可、用地、环保、外贸、资质资格认定、海关、检验检疫等审批核准手续全部纳入网上审批、限时办结。指导培育对象用好用足国家、省、市已出台的惠企政策,及时协调解决培育对象的困难和问题。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局、国土局、环保局、商务局、质监局,厦门海关、厦门检验检疫局,各区人民政府、火炬高新区管委会)

(二)加大研发支持力度

1.对首次认定为厦门市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的,给予每家20万元的经费补贴,用于补助企业开展研发、创新能力提升等活动。

2.培育对象独立或联合申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产业开发专项、技术改造项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或优先立项支持。优先推荐培育对象参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3.加强对培育对象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辅导,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对培育对象上年度的研发经费支出进行补助,按照当年度科技计划申报指南,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进行补助。落实进口设备免税和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零部件进口免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购进或自制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4.市科创红包优先对培育对象围绕自身研发项目购买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知识产权、技术咨询等科技创新服务予以补助,每项服务最高可抵扣实际发生额的20%,每年每家企业最高申领20万元;对我市的服务机构,按照当年收取科创红包总额的50%给予奖励,每年每个服务机构最高奖励20万元。享受本补贴不影响企业申领其他财政资金扶持。

5.市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优先对培育对象购买的财税服务、法律服务、质量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领取服务补贴券总额不超过20000元,每个项目可使用的服务补贴券金额不超5000元。享受本补贴不影响企业申领其他财政资金扶持。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经信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知识产权局、厦门海关)

(三)加快研发机构建设

1.对培育对象组建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市级科技研发创新平台,按照现行相关管理办法予以补助。获得“厦门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升格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给予补足50万元奖励;升格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给予补足200万元奖励。

2.培育对象牵头设立技术创新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其在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平台建设等方面,与科研机构享受同等政策支持。支持建设由培育对象牵头、产学研用充分结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联盟承担的立项项目,联盟秘书处可提取不高于立项金额5%的运行管理费,上限不超过50万元(含)。联盟编制并付诸实施的产业技术路线图,经过专家论证并通过后,采用后补助的方式,每条技术路线图给予20-50万元的补贴。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经信局)

(四)推进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和产业化

支持培育对象在我市实施的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已完成中试,并具备实施产业化的场所、设备设施和专业化的技术研发队伍、管理人才队伍的,给予贷款贴息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五)支持市场开拓

1.落实支持企业开拓市场措施,鼓励培育对象参加国内外知名专业展会,按相关规定予以展位费补助。鼓励培育对象参与我市以外大型工程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对单个中标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金额3%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金额500万元。

2.鼓励使用培育对象生产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属于国内首台(套)的按销售价格60%、属于省内首台(套)的按销售价格30%对生产企业及用户给予补助,用于研发费用补助和用户风险补偿,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3.加大各级财政资金、公共服务部门对培育对象的自主创新产品的采购力度,带动新技术新产品在全社会的推广应用。对培育对象的自主创新产品参与政府采购给予价格扣除、降低保证金缴交比例、加快中标货款支付、代理服务费率下浮等优惠措施。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财政局、商务局)

(六)加强知识产权工作

1.培育对象成功并购海外或市外科技型企业的,分别按照核定后并购金额的10%5%给予补助,单项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鼓励培育对象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对国际标准研制中的主要起草单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参与标准起草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研制中作为主要起草单位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参与标准起草的,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3.建立面向培育对象的专利申请绿色通道,对亟需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优先审查。建立培育对象维权援助机制,缩短侵权处理周期,加大对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4.培育对象以专利权质押获得银行信贷,对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贴息资助,资助比例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60%予以贴息,贴息时间从银行计算利息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总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积极开展专利保险服务,支持培育对象对核心专利进行投保,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5.对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企业,按照实际技术交易额的1%予以奖励,每年每家企业最高奖励30万元;对引进技术成果并在厦实施转化的企业,按照实际技术交易额的1%予以奖励,每年每家企业最高奖励30万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知识产权局、经信局、质监局)

(七)强化创新人才支撑

1.支持培育对象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优先支持培育对象申报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贯彻落实《厦门市高技能人才集聚暂行办法》,鼓励培育对象引进和培养高技能人才,符合条件的培育对象可优先推荐参评“双百人才”计划。加大对培育对象聘任重点高校工科类毕业生的支持力度。支持高端外国专家以多种形式服务培育对象。对培育对象在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内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含台湾人才),在示范区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已纳税额超过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的15%部分,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补贴。符合《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的培育对象,经相关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其聘任的年薪(税前)30万元以上、担任中层以上技术岗位的专业人才,按人才工资薪金所得三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5%予以奖励,用于人才在厦购(租)房、购车、装修、家具家电购置、培训、未成年子女教育方面的消费支出。

2.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研骨干带领团队参与培育对象协同创新,并给予科研项目优先立项支持。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赴培育对象单位创业,经批准同意离岗创业者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劳动)关系。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编办、科技局、教育局、国资委、人才办)

(八)健全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1.办好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厦门赛区)暨“白鹭之星”创新创业大赛等各类创新创业赛事,加大赛事奖金、投融资服务、咨询辅导、项目落地等优惠配套措施力度,引导创投等社会资源投资培育对象。

2.推进银行等金融机构组建科技支行、科技金融服务部等各类科技专营服务机构,建立对培育对象的单独授信评审机制,提供投保贷联动金融服务,创新股权质押贷款等各类金融产品。

3.政府支持的担保公司优先对培育对象提供融资担保,对政府支持的担保公司对培育对象的担保业务,市再担保公司可适当提高再担保代偿比例。支持设立科技专业担保公司,优先纳入市再担保公司合作对象范围。

4.扶持企业进入国内外资本市场的各项政策,优先支持培育对象。优先对符合条件的培育对象科技保险费用予以补贴。强化培育对象上市辅导,支持培育对象到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享受我市鼓励企业上市扶持政策。

5.依托厦门市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基金等各类产业发展基金,以跟投等股权投资的方式支持培育对象,促进科技成果在我市的转化和产业化。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发改委、经信局、科技局、人行厦门支行、厦门银监局、厦门证监局)

(九)完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

1.推动建设一批涵盖战略咨询、信息服务、创新驿站、技术转移、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等的科技中介机构或企业,为培育对象发展提供政策咨询、技术交易、市场调研与预测等方面的服务。

2.以培育对象发展需求为导向,在全市各产业园区完善和建设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建设一批国家、省级、市级质检与认证中心和计量测试中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经信局、质监局)

四、工作措施

(一)优化工作机制

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强化工作联动和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推动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工作的有力开展。

1.建立由市科技局、经信局、发改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具体事务由市科技局承担。

2.组织实施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工作,根据遴选标准和办法确定入库企业及市级领军企业名单,并根据省行动计划任务,确定省级领军企业推荐名单,报送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3.建立科技小巨人企业动态监测体系。做好入库企业的基础数据收集、分析等工作,建立相关数据库。

(二)实行重点扶持

实行市、区领导挂钩机制,重点培育发展我市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将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发展情况纳入对各区领导班子的考核范围,每年年底对市级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培育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市直各责任单位和区人民政府、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落实各项扶持措施。鼓励各区、火炬高新区对入选小巨人领军企业给予区级配套支持。

(三)营造创新氛围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科技小巨人企业创新创业精神,树立创新创业典型,并加以宣传推广,营造浓厚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氛围,加快推动全市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厦门经济再上新台阶。

厦门市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遴选办法

第一条 为培育鼓励我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做大做强,激发企业自主创新的活力,重点培育一批具有行业优势的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培育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闽政办〔201618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拥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强创新能力、高成长、有发展潜力和后劲、经过几年培育后可能迅速发展壮大的中小企业。我市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认定工作由市科技局牵头,联合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召开联审会共同审定。具体认定程序包括申报、评审、确定名单、公示和公布结果。

第三条 我市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每年认定一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被认定为市级以上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的,将享受我市相应科技政策的扶持。

第四条 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采取综合评分方式认定。

1.研发投入指标。近三年平均研发费用30万元计10分,之后每增加50万元加1分,最高不超过30分。研发费用金额的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纳税增长指标。近三年平均纳税增长率乘100即为分数,最高不超过20分,增长率低于0的按0分计。缴税额以实缴税收为准,不含退税金额。计算公式为:

近三年平均纳税增长率= 0.5 ×(第二年纳税额÷第一年纳税额+ 第三年纳税额÷第二年纳税额)- 1

3.营收增长指标。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增长率乘100即为分数,最高不超过20分,增长率低于0的按0分计。计算公式为:

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增长率= 0.5 ×(第二年营业收入÷第一年营业收入+ 第三年营业收入÷第二年营业收入)- 1

4.知识产权指标。参照近三年内获得授权的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每项6分,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每项2分,最高不超过30分。同一知识产权分别在国内外申请登记,只计为一项。

将申报企业的以上各项指标得分相加,按总分排名,并平衡各行业名额,认定所在行业的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相关数据和证明材料由申报企业提供,经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经联审会审定名单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即认定为市级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公示后,根据《行动计划》的要求,从市级领军企业中择优上报一批企业,参评省级领军企业培育对象,经认定后进入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培育发展库”进行培育。

第五条 企业需提交的材料包括:《福建省(厦门市)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申请书》、近三年的财务三报表(负债表、损益表、现流表)、知识产权相关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对应可以得分的指标项,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六条 已认定的市级以上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资格;

1.在申请入库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2.有严重偷、骗税行为的;

3.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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