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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降低厦门港部分港口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14 来源: 浏览量:4454

 

为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规〔20192号,以下简称《港口收费计费办法》)及《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闽交运〔201912号)的要求,进一步提升厦门港口竞争力,切实有效降低厦门口岸进出口成本,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结合《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厦门港部分港口收费标准的通知》(厦府〔2018391号)政策实施成效,经研究,决定修订厦门港部分港口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经由厦门港(含漳州辖区港口)吞吐的内外贸货物和进出厦门港的国际国内航线船舶。

二、项目和标准

㈠货物港务费。对集装箱货物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规定标准的25%计收;对外贸散杂货物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规定标准的50%计收;对内贸散杂货物免收货物港务费。

㈡港口设施保安费。对集装箱货物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规定标准的50%计收;对散杂货物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规定标准计收。

㈢引航费。维持现行执行费率。对6万净吨以上的集装箱船舶,按净吨6万吨封顶计收引航费。

㈣执行费率详见附件1-4。其他有关减免收费按相关规定执行,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本市文件按本通知执行。

上述降费措施自20194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1231日,原厦府〔2018391号文同时废止。

对集装箱货物港务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企业降费的部分,即《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规定中集装箱货物港务费收费标准的25%以及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的50%,由厦门市财政承担,按附件5、附件6申请。政策实施期间若国家和省调整相关收费政策,则另行研究。

涉及本通知的相关问题由厦门港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厦门港外贸货物港务费费率表

2.厦门港内贸货物港务费费率表

3.厦门港港口设施保安费费率表

4.厦门港引航费基准费率表

5.关于码头企业降费部分财政补贴申报事项

6.厦门港集装箱货物港务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降低收费补贴资金申报表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9430


厦门港外贸货物港务费费率表

分类

编号

货物及集装箱名称

计费单位

费率(元)

进口

出口

货物

1

煤炭、矿石、矿砂、矿粉、磷灰土、水泥、纯碱、粮食、盐、砂土、石料、砖瓦、生铁、钢材(不包括废钢)、钢管、钢坯、钢锭、有色金属块锭、焦炭、半焦、块煤、化肥、轻泡货物

重量吨

0.600

0.300

体积吨

0.350

0.175

2

一级危险货物、冷藏货物、古画、古玩、金器、银器、珠宝、玉器、翡翠、珊瑚、玛瑙、水晶、钻石、玉刻、木刻、各种雕塑制品、贝雕制品、漆制器皿、古瓷、景泰蓝、地毯、壁毯、刺绣

重量吨

2.800

1.400

体积吨

1.850

0.925

3

其他货物

重量吨

1.400

0.700

体积吨

0.900

0.450

集装箱

4

装载一般货物的集装箱、商品箱

箱(20英尺)

8.5

4.25

箱(40英尺)

17

8.5

5

装载一级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冷藏箱(重箱)

箱(20英尺)

17

8.5

箱(40英尺)

34

17

注:

1.“轻泡货物”是指每1重吨的体积满4立方米的货物,但每件货物重量满5吨的按重量吨计费。

2.编号1中的“化肥”是指农业生产用的化肥,其它用于化工原料的不在此列。

3.编号2中的“一级危险货物”包括《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危险货物一览表中的第1类、第2类、第7类、第5.2项和第6.2项的危险货物以及第3类、第4类、第8类、第5.1项和第6.1项中包装类别Ⅰ和Ⅱ的危险货物,不包括农业生产用的化肥农药。

4.原油按编号3中的“其他货物”计费。

5.其它集装箱按其内容积与表列相近箱型集装箱内容积的比例计费。

附件2

厦门港内贸货物港务费费率表

编号

分类

适用范围

计费单位

费率(元)

1

货物

沿海和内河港口

重量吨或体积吨

0

2

装载一般货物的集装箱、商品箱

沿海和内河港口

箱(20英尺)

1.75

箱(40英尺)

3.5

3

装载一级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冷藏箱(重箱)

沿海和内河港口

箱(20英尺)

3.5

箱(40英尺)

7

注:其它集装箱按其内容积与表列相近箱型集装箱内容积的比例计费。

附件3

厦门港港口设施保安费费率表

编号

分类

计费单位

费率(元)

1

集装箱重箱

箱(20英尺)

4.00

箱(40英尺)

6.00

2

货物

重量吨或体积吨

0.20

注:

1.20英尺重箱和40英尺重箱以外的其它非标准集装箱按相近箱型的费率计费。

2.集装箱拼箱货物按货物的实际重量吨或体积吨分摊港口设施保安费。

附件4

厦门港引航费基准费率表

编号

项目

计费单位

费率(元)

说明

1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引航(移泊)费

计费吨

A

0.425

40000净吨及以下部分

0.383

40001-80000净吨部分

0.361

80000净吨以上部分

计费吨·海里

B

0.004

10海里以上超程部分

计费吨

C

0.136

过闸引领

计费吨

D

0.187

港内移泊

2

航行国内航线船舶引航(移泊)费

计费吨

A

0.1

计费吨·海里

B

0.001

计费吨

C

0.075

引领国内航线船舶在港内移泊

注:对6万净吨以上的集装箱船舶,按净吨6万吨封顶计。

附件5

关于码头企业降费部分财政补贴申报事项

对码头企业关于集装箱货物港务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的企业降费部分,即《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规定中集装箱货物港务费收费标准的25%以及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的50%,由厦门市财政相应给予贴补。具体申报事项如下:

(一)申请单位。

本次补贴申请单位为集装箱货物港务费、集装箱港口设施保安费征收单位。

(二)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1.厦门港集装箱货物港务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降低收费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6);

2.集装箱货物港务费、集装箱港口设施保安费的发票明细清单(含发票号)。

以上申报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三)申报流程。

申请单位于每年的510日、810日、1110日、第二年的210日之前,向厦门港口管理局申报当年的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补贴。

(四)补贴支付方式。

一至三季度的补贴资金,经申请单位申报,由厦门港口管理局审核后给予预拨。第四季度的补贴资金,经申请人申报,由厦门港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申请单位全年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后,再拨付余款。

(五)监督检查。

申请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并配合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申请单位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列入失信名单,由厦门港口管理局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厦门网站,并全额收回已经拨付的资金,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财政资金扶持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厦门港集装箱货物港务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

降低收费补贴资金申报表

申请人:(公章)

补贴

项目

集装箱性质

申请季度第()

全年累计

进口/出口费率(元)

箱型

箱量(自然柜)

申请金额(元)

箱量(自然柜)

补贴金额(元)

进口

出口

进口

出口

外贸集装箱货物港务费

装载一般货物的集装箱、商品箱

20英尺

8.50/4.25

40英尺

17/8.5

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冷藏箱(重箱)

20英尺

17/8.5

40英尺

34/17

内贸集装箱货物港务费

装载一般货物的集装箱、商品箱

20英尺

1.75

40英尺

3.5

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冷藏箱(重箱)

20英尺

3.5

40英尺

7

港口设施保安费

集装箱重箱

20英尺

4

40英尺

6

合计

填表人: 联系电话: 申报日期:

1. 申请人须填写单位全称并加盖公章。

2. 各单位须在申报月(2月、5月、8月、11月)10日前报港口局港航处。

联系电话:2658221 传真:2658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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