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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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火炬高新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14 来源: 浏览量:423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厦门火炬高新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企业借助资本市场更好地实现规范运作和快速发展,推动高新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厦府〔2016362号),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和税收关系归属高新区,并被纳入高新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高新区设立“企业改制上市专项资金”,列入高新区财政预算,专项用于补助或奖励企业改制上市及其工作经费。

第二章 完善服务机制

第三条 成立由高新区管委会领导担任组长的企业改制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服务指导。领导小组下设企业改制上市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上市办”),挂靠管委会经发处。上市办负责企业改制上市相关工作事宜。

第四条 建立拟上市企业资源库,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请成为高新区上市后备企业:

1.生产经营领域和上市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省市和高新区产业政策和相关环保要求;

2.企业盈利能力强、成长性高、发展前景好,基本符合上市要求;

3.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最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4.有近三年内上市的设想及初步方案。

上市后备企业采取企业申报或园区管理单位推荐、上市办初审、高新区管委会确认的办法择优遴选。

第三章 实施政策扶持

第五条 鼓励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一)上市后备企业自股改完成年度起三年内,按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高新区区级留成比股改前一年度增量部分的80%给予奖励。

企业同时符合本条款和市区其他与税收挂钩的扶持政策时,可择高但不重复享受。扶持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上市后备企业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协议,报上市办备案后,在支付第一笔服务费用后,给予10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企业完成股改,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给予10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第六条 支持企业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

(一)企业经厦门证监局辅导备案后,给予10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二)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被受理的,给予20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三)自企业上市当年起五年内,给予企业高管(包括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副总经理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生活津贴补助,补助标准为其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实际缴纳个税在高新区区级留成部分。

对高管股权转让缴纳个税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其个税高新区留成部分的一半。

企业同时符合本条款和市区其他与税收挂钩的扶持政策时,可择高但不重复享受。扶持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支持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

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进入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一次性奖励120万元;基础层的挂牌公司首次调整进入创新层后,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八条 支持企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

企业在总部注册于厦门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展示层”挂牌的,一次性奖励5千元;在“融资交易层”挂牌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九条 鼓励企业境内外上市融资,支持上市公司返程投资。

对获得市级上市融资奖励或返程投资奖励的上市公司,给予1:1配套奖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可以分别申请相应的补助或奖励。兑现本办法规定的补助或奖励政策,企业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资料,经高新区上市办审核确认后,按程序报高新区管委会审批。

第十一条 享受本办法政策扶持的企业需承诺10年内不迁出高新区,企业不履行承诺的义务或者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政策扶持的,高新区管委会将在网站予以通报,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在三年内取消本政策扶持资格。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享受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应及时向高新区管委会报告有关企业改制上市进展情况。管委会对企业改制上市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申请企业应留存一套申报材料,并在相关部门对补助资金进行财务核查时提供配合。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施行期间如遇国家资本市场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将及时进行修改调整。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施行后,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管理办法》的通知(厦高管〔201669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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