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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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人才计划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15 来源: 浏览量:4521


第一条 根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厦委发〔201716号),为推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加强人才梯度建设,充分发挥人才作为产业核心竞争力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人才的年薪(以在厦个人所得税申报明细为凭计算)和就职岗位等情况,认定三类扶持对象:

(一)高层次人才

按照《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试行)》审核确定的人才;经我市“双百计划”等市级以上人才计划评审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二)骨干人才

在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中担任中层及以上技术职务,或在重要技术岗位任职(以上技术职务及技术岗位特指软件和信息技术类),并与所在企业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未获评高层次人才,年薪达到社平工资3倍及以上。

(三)重点储备人才

在我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新就业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相关专业毕业生,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教育部公布的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以下简称“双一流”)的全日制本科生(30周岁以下);

2.硕士及以上研究生。

第三条 获选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的,按其对应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生活补贴、创业扶持、个税奖励等优惠政策扶持。

第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骨干人才,按以下规定进行生活补贴:

(一)年薪在社平工资5倍以上(含)的,每人每年补贴3万元;

(二)年薪在社平工资4倍以上(含)且低于5倍的,每人每年补贴2万元;

(三)年薪在社平工资3倍以上(含)且低于4倍的,每人每年补贴1万元。

补贴发放期限不超过3年。新引进人才按照以上标准兑现,存量人才按照以上标准的80%兑现。

第五条 新就业的“双一流”大学全日制本科生,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新就业的硕士及以上研究生可按《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厦委发〔201716)号)文件执行。

第六条 在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厦门市重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就业的各类人才,在企业服务满一年并按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且继续与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可办理落户。

在我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就业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含非应届),可凭毕业证、学历认证报告、缴纳三个月社保凭证直接办理落户。

第七条 鼓励国内外专业化培训机构在我市登记注册开展培训,对年培训规模首次达到300人及以上(每人培训时长3个月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开办费用补贴,每家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培训机构开展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培训,根据其所培训人才的能力提升情况和在我市企业的就业情况,按每人1000元给予补贴,每家机构最多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完善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商品房对人才的住房保障:

对符合条件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人才,可以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府〔2016294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201737号)等规定,租赁公共租赁房或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第九条 对于符合本政策支持条件,又符合其他人才政策支持条件(包括个税奖励、住房补贴、生活补贴等)的人才、企业和机构,资金支持按“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办理。

第十条 建立全市性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人才库,按人才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和高效服务,加强市区人才服务的统筹管理。

第十一条 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每年由市经信局牵头兑现上一年度的各项扶持措施,公安、人社、财政、建设等部门做好支持配合。兑现扶持政策所需资金按照财政体制由市、区共同承担。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3年印发的“海纳百川”人才计划子计划《厦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人才计划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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