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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加快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19 来源: 浏览量:2663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园区各企业:

《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加快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若干措施》已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9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加快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营造有利于专精特新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力争2025年厦门火炬高新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数达到100家,为高新区高端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并助力国家突破高技术产业“卡脖子”问题,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本措施适用对象为商事登记和税收入库均归属高新区,并被纳入高新区专精特新企业库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专精特新在库工业企业”)。

第二条 建立高新区专精特新企业库。以下两类企业可申请成为高新区专精特新企业库的企业:1.获评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的企业。2.经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高新区专精特新后备企业(以下简称“专精特新后备企业”)。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开展专精特新后备企业的申报、审核和认定工作,企业库名单逐年滚动公布,原则上认定后连续扶持三年;对经认定不再符合培育条件的企业,及时调整出库。

第三条  支持企业实施技改项目。

对专精特新在库工业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按照市、区两级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完成技术改造的设备投资总额的15%予以补足。(责任处室:经发处)

第四条  支持企业加强研发创新。

自2021年度起,对以下两类专精特新在库工业企业给予补贴:(1)当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含)以上(营业收入以财务审计报告为准,下同),且当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按税法口径计算,下同)较前一年度增长5%(含)以上的;(2)当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未达1亿元,且当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较前一年度增长10%(含)以上的,根据企业当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数额,在下一年度给予10%的补贴,单家企业每年补贴额度最高300万元。(责任处室:双创处)

第五条  加强生产经营空间载体保障。

对增资扩产新购设备500万元以上,且有新增场地需求的专精特新在库工业企业予以分类支持。

1.对新增租用高新区内房产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按照实际租用面积予以一定支持:岛内新增用房按照15元/平米/月予以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米;岛外新增用房面积按照10元/平米/月予以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2000平米。补助期限2年。2.对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专精特新在库企业,在符合单独供地基本条件下,优先保障用地指标。(责任处室:经发处、建设处)

第六条  加强企业人才住房保障。

对专精特新在库工业企业申请的高新区人才公寓,每家企业可根据实际需求,按市场价的5折享受不超过5套的优惠房源,优惠期限3年。(责任处室:建设处)

第七条  加强平台服务供给。

1.对获评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推荐加入火炬高新区产业联合会,帮助企业间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协同。(责任处室:经发处)

2.在火炬大学堂设立专精特新企业高管和技术骨干培训班,每期学员从专精特新在库工业企业中择优选定,参加火炬大学堂课程培训,促企业精准定位、深耕细分领域,进一步提升核心竞争力。(责任处室:火炬大学堂)

第八条  助力缓解融资难题。

发挥高新区产业母基金的引导作用,加大对高新区专精特新在库工业企业的投资力度。将专精特新在库工业企业优先纳入高新区上市后备企业库予以重点支持,对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分阶段给予总额500万元的支持。发挥厦门火炬高新区金融服务平台效用,鼓励产业基金、银行、区域性股权市场、担保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为专精特新在库工业企业创新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责任处室:经发处)

第九条  鼓励企业引领示范。

对获评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每家企业仅奖励一次。(责任处室:经发处)

第十条 本措施有效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后,有关条款延续至政策执行完毕。

1.符合本措施支持条件的事项,如果同时符合高新区其他扶持政策支持条件的(含国家、省、市级政策中要求高新区配套或分担的部分,以及高新区与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同一类奖励或补贴事项以补差额的方式按最高档予以扶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享受本政策扶持的企业,须签订相关诚信承诺书,若违反承诺的,一经发现,高新区管委会即刻全额追回资金,并取消其后续两个自然年度内获得高新区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涉及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3.本措施实施由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文章来源:投资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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