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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15 来源: 浏览量:448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创建区域科技创新中心,规范和加强厦门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推进厦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成果转化活动,是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和开展交流合作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是根据我市产业和社会发展及前沿科技布局需要,依托我市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型企业建设的科研平台,遵照自愿申报、自主投入、自主建设的原则,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重点实验室备案、确认和评估等工作。通过确认和评估的重点实验室,可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

(一)提供有效的科研合作平台。围绕解决学科发展前沿及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科学问题,依托优势学科和经济发展优势,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开发,力争在优势研究领域达到世界前沿水平,为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二)实现资源共享开放。拥有较为先进的仪器设备资源,单台()原值30万元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应纳入厦门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协作共享平台,鼓励面向社会开放。

(三)促进产学研用结合和成果转化。依托重点实验室开展产学研合作,围绕产业和社会发展需要,开展应用技术研究或前瞻性、探索性研究课题,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与产业化,同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

第二章 备案与确认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先备案再确认的原则,备案一年后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确认。

第七条 申请备案应具备的条件:

(一)研究方向明确,定位清晰,符合国家、省、市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战略目标,从事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并具有开展学科前沿、交叉领域研究的能力。研究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对行业具有辐射作用。

(二)申请单位在同领域研究中具有显著技术优势和雄厚科研实力,具有承担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在行业或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能引领同类学科或行业发展,备案后应加入厦门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协作共享平台。

(三)依托高校建设的,申请学院原则上应为理工科学院。单个学院或独立法人的科研单位,原则上建设一个重点实验室(对于专任教师100人以上规模且具备多个优势学科的学院或科研单位,可根据不同优势学科申请复数)。原则上同一家企业只支持建设一个重点实验室或工程中心。同一科研人员只可以在一家重点实验室任职,同一科研项目、专利及成果只属于一家重点实验室。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备案程序:

(一)申报。市科学技术局发布备案通知,申请单位报送备案材料(包含备案申请表及证明材料)。

(二)审核。市科学技术局或第三方委托机构进行审核。

(三)行文。市科学技术局行文备案。

第九条 申请确认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备案一年以上的重点实验室,可申请确认。

(二)申请确认的重点实验室,依托企业应为在厦注册的行业龙头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申请单位应具备一定规模的科研实验条件和基础设施,科研用房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总价原值不少于1000万元。

(三)重点实验室要建立专项核算体系,近三年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经费支出不少于1000万元;近三年主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及横向科研项目10项及以上,主持或参与制定标准(疾病诊疗指南),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或市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

(四)科研团队结构合理,具有较高的科研水平且成果转化经验丰富,固定科研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企业可为从事专业技术研发5年以上且现年薪30万元及以上人员)或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不少于10人;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具有高级职称或为企业技术总监,在本行业或领域内有一定知名度,近三年应承担国家项目,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或市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

(五)重点实验室积极开展对外开放共享服务,近三年提供开放共享服务不少于10家单位或100批次;承办行业研讨或学术会议1次以上;制订健全的规章制度,积极为产业技术和学科发展服务,可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合作与交流。

(六)近三年未发生环保、安全、知识产权以及学术不端等不良行为。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确认程序:

(一)申报。市科学技术局发布申报通知,申请单位进行网上申报(包含申请表和证明符合第九条申报条件的附件材料)。

(二)调研评审。市科学技术局或第三方委托机构对申报单位组织现场考察、专家评审。

(三)上会公示。市科学技术局局办公会议审核通过的公示5天,接受社会监督。

(四)行文。经公示无异议的重点实验室,市科学技术局行文确认,统一制作牌匾,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和财政科技经费资助。

第三章 绩效评估

第十一条 对已确认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估。评估内容参照确认申请条件。福建省科学技术厅批准建设的省级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在文件下达一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报备的,同时纳入市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参加每两年一次的评估工作,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评估程序如下:

(一)市科学技术局发布绩效评估通知,重点实验室报送评估材料。

(二)市科学技术局委托专业机构负责评估相关事务性工作。评估结果公示5天。

第十三条 省市级重点实验室采用相同的绩效评估体系,国家级采用较高标准的绩效评估体系(同一重点实验室评估采用其最高级别的绩效评估体系)。遇到国家科学技术部与市科学技术局同年评估的,重点实验室只需参与国家评估。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评估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估得分7585分(不含)为良好;

(三)评估得分6075分(不含)为合格;

(四)评估得分低于60分(不含)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连续两次评估优秀的重点实验室,第三次免予评估,视为评估优秀。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经费主要由依托单位自筹解决。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经市科学技术局推荐上报获得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省市级重点实验室,一次性无偿资助100万元。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一次性无偿资助1000万元。

同一级别的多种类型研发机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相关财政资助资金。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如获得省财政资金专项扶持的,市财政资金补足至以上资助金额。资助资金用于重点实验室购置研发仪器设备、原材料、劳务费等持续建设支出。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申报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时需在申请单位后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经专家评审后,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立项。

第十八条 通过绩效评估的重点实验室,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评估良好的省市级重点实验室,给予20万元无偿资助;评估优秀的省市级重点实验室,给予50万元无偿资助;评估优秀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给予无偿资助200万元无偿资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业务相对独立,财务实行专项核算,规范管理。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于每年131日之前,向市科学技术局报送上年度建设情况统计表,报送情况作为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估指标之一。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发生改制、合并、分立、股权转让、更名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三个月内,向市科学技术局书面报告有关变更情况,市科学技术局根据书面报告和现场核实情况决定原认定的重点实验室资格是否继续有效。

如属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的,需同时将有关变更情况向国家、省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市重点实验室资格,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一)依托单位主动提出取消的;

(二)未经批准不参与评估的;

(三)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

(四)依托单位有严重违法行为,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等事故的;

(五)依托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依托单位存在失信行为并记入市信用系统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厦门市××重点实验室”。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厦门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厦科联〔2013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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